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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体育浙江合丰新材料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废气丽环(开)罚 [2022]02号

发布时间:2023-10-05 20:02:08人气:

  NG体育我局于2021年10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开发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浙江省丽水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当场对你单位5条三版生产线#三版废气处理塔出口采了3个气样。经我局于2021年11月25日收到浙江省丽水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丽环监(2021)气字第05Z号)显示,2#三版废气处理塔出口甲苯排放浓度分别为9.88mg/m³、7.86mg/m³和248mg/m³,平均值为88.6 mg/m³,已超过《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表5中的限值。(甲苯(三版):30 mg/m³)

  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张:通过对你单位经理黄建伟的调查,进一步确认了你单位2#三版废气处理塔超标排放废气的情况;

  现场照片2张:证明浙江省丽水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对你单位2#三版废气处理塔出口进行监测的情况;

  浙江省丽水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丽环监(2021)气字第05Z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NG体育,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21日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丽环(开)听告[2021]3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并于2021年12月21日送达。你单位收到后未要求听证,也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法规处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2#三版废气处理塔出口必须处理稳定达标后排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开户银行:莲都农村商业银行万象支行,地址:丽水大众街121号,账号:8099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指定管辖的青田县人民法院或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属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NG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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